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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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7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陳春燕黃阿波 之繼承人
黃詳恩 即黃阿波之繼承人 黃詳傑 即黃阿波之繼承人 黃詳智 即黃阿波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陳春燕等黃阿波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即107年度司促字第19961號),惟該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3,6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548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日通知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且該通知已於同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謝璧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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