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88號原告 許再興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
許博傑 律師 傅敏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再旺許再存許瑾綺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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