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96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桂菁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秋雅 ,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96號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0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200元(按門牌號碼台南市○○區○○路○○○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課稅現值為85,200元,有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函可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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