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125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父即被繼承人乙○○(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9年2月16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按,復經本院調查之結果,聲請人於被繼承人死亡之當日即99年2月16日已知悉其得繼承,此有99年7月21日非訟事件筆錄在卷可參,聲請人遲至99年6月11日始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見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記),顯逾3個月之期限,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