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已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參酌附表編號2至編號11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等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榮和
法官李春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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