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9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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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9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97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癸○○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595號、第3995號、第4032號、第4607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癸○○犯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主刑及從刑。又犯如附表編號17至20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7至20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編號21至22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21至22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鐵製扳手參支及自備鑰匙壹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癸○○有下列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1年5月21日以90年度易字第7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刑3年,於91年9月23日確定,嗣緩刑被撤銷。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3年4月27日以93年度中簡字第9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3年5月
24日確定。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3年12月30日以93年度中簡字第32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4年1月31日確定。至上開①②③案件,經合併執行結果,均於94年10月31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癸○○仍不知悔改,因缺錢花用,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他人財物,或得手,或未得手。嗣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為警查獲。
(二)案經酉○○、 鄧君菊 、戊○○、丁○○、戌○○、巳○○、申○○、乙○○、辛○○、子○○、丑○○、庚○○、壬○○、午○○、未○○、丙○○、甲○○、 楊碧珠 及辰○○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均詳如附表所示「證據名稱」欄所載。
三、量刑理由:
(一)被告癸○○於附表編號1、11、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
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於附表編號2、8、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於附表編號3、13、1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3款之加重竊盜罪;於附表編號4、6、7、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於附表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
1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於附表編號10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於附表編號12、15、2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於附表編號17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於附表編號19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於附表編號21、2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二)被告癸○○於附表編號5、19所為之竊盜犯行,均因未得手,屬於未遂犯,係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被告癸○○於附表編號1、4、5、11、12、15、16、18、19、20所為之竊盜犯行,皆在警方尚未發覺前,主動向警方供出上情,有卷內筆錄在卷足憑,符合自首要件,皆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其中附表編號5、19所為之竊盜犯行,因同時有2種減輕事由,依法應遞減之。
(四)被告癸○○於附表編號10之犯行,因其尚未進入屋內,難認已著手竊取行為,僅能認定為竊盜罪之預備行為,而竊盜罪不罰預備犯,且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亦不處罰未遂,故僅能論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五)查被告癸○○有下列之前科紀錄: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1年5月21日以90年度易字第7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於91年9月23日確定,嗣緩刑被撤銷。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3年4月27日以93年度中簡字第9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3年5月24日確定。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3年12月30日以93年度中簡字第32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4年1月31日確定。至上開①②③案件,經合併執行結果,均於94年10月31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六)被告癸○○於附表編號1、4、5、11、12、15、16、18、19、20所為之竊盜犯行,因有加重及減輕事由,依法應先加後減。
(七)被告癸○○所犯上開之多次加重竊盜罪、普通竊盜罪、侵入住居罪及毀損罪間,均犯意各別,每次犯行皆可獨立評價,應分論併罰。
(八)爰審酌被告癸○○年輕力壯,不思努力工作賺取生活所需,反貪圖他人財物,一再犯下多起竊案,被害人數眾多,危害當地社會治安不小,且犯罪類型,大多屬住宅竊案,犯罪手法,亦以持工具撬壞他人門扇方式占多數,犯罪手段相當惡劣,迄今仍未與被害人成立民事和解,理應重罰,惟念其犯後均能坦白承認,節省有限之司法資源,行竊財物價值之大小,及犯罪情節之輕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至公訴人請求本院定被告癸○○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並宣告強制工作3年乙節,本院認為對被告癸○○所量處之刑及所定之刑,已足以遏阻其日後再犯,無送強制工作之必要,附此敘明。
(九)①扣案之鐵製扳手3支,均係被告癸○○所有,供其犯附表編號1至16犯行所用之工具;另扣案之自備鑰匙1支,亦係被告癸○○所有,供其犯附表編號21、22犯行所用之工具,以上扣案物品,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②另被告癸○○於附表編號17至20所用之行竊工具,因均未經扣案,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本院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二)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2項、第354條、第25條第
2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部分,依同法第308條之修正立法理由,亦僅記載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關於刑罰加重事由(含累犯在內)免予記載(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4點參照),但仍於主文予以表明,並於應適用之法條欄予以引用。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證據名稱│罪名│主文│├───┼─────────────────────────┼─────────────────────────────┼──────┼───────────┤│1│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4月9日凌晨2時│(一)犯罪事實欄(一)(1)之證據(99年度偵字第3595號偵│刑法第321條│癸○○犯攜帶兇器毀壞門│││30分許夜間,至苗栗縣苗栗市○○路○○○號鄧君菊經營無│查卷部分):│第1項第2款│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人居住之「加剪成髮美容院」,持在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1)被告癸○○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同上偵查卷第18│、第3款之加│徒刑陸月;扣案之鐵製扳│││之鐵製扳手3支,破壞鐵捲門及內層木門門鎖後,侵入店│頁至第23頁)。│重竊盜罪。│手參支均沒收。│││內,竊取白金對戒2只及現金新台幣(下同)1萬2千元│(2)被害人鄧君菊於警詢時之陳述(同上偵查卷第26頁至第27│││││,得手後逃逸。嗣癸○○在警方尚未發覺前,於99年5月│頁)。│││││16日,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隊員警詢問他案時,│(3)被告癸○○指認現場照片1張(同上偵查卷第73頁)。│││││主動向警方供出上情而自首。│(4)被告所有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1紙、機車照片1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71頁││││││、第82頁)。││││││(5)扣案之扳手3支及照片2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83頁)。││││││(6)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2│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4月15日下午1時│(二)犯罪事實欄(一)(2)之證據(99年度偵字第3595號偵│①刑法第321│癸○○犯侵入住宅罪,累│││許,至苗栗縣苗栗市○○街○○○號戊○○經營之「凱越理│查卷部分):│條第1項第2│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髮廳」兼住家,持在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鐵製扳手3支│(1)被告癸○○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同上偵查卷第18│款、第3款之│案之鐵製扳手參支均沒收│││,破壞鐵捲門小門及敲破鋁門玻璃後,侵入屋內(侵入住│頁至第23頁)。│加重竊盜罪。│。又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居罪部分未據告訴),竊取手機1支、黃金耳環2對及現│(2)被害人戊○○於警詢時之陳述(同上偵查卷第28頁至第29││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金約4千元,得手後逃逸。嗣癸○○於99年5月16日,向│頁)。│②刑法第306│刑拾月;上開扣案之鐵製│││已掌握其指紋鑑定之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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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5月17日刑紋字第00000000│條第1項之侵│扳手參支均沒收。│││承上情。│18號鑑定書1份(同上偵查卷第65頁至第66頁)。│入住居罪。│││││(4)被告癸○○指認現場照片1張(同上偵查卷第73頁)。││││││(5)被告所有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1紙、機車照片1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71頁││││││、第82頁)。││││││(6)扣案之扳手3支及照片2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83頁)。││││││(7)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3│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4月16日凌晨5時│(三)犯罪事實欄(一)(3)之證據(99年度偵字第3595號偵│刑法第321條│癸○○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許,至苗栗縣苗栗市○○里○○路○○號酉○○經營無人居│查卷部分):│第1項第3款│,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住之DM造型髮廊,持在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鐵製扳手3│(1)被告癸○○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同上偵查卷第18│之加重竊盜罪│;扣案之鐵製扳手參支均│││支,撬開該店門侵入店內,竊取粉紅色皮包,內有汽車及│頁至第23頁)。│。│沒收。│││機車駕照各1張、行車執照1張、金融卡1張、現金新台│(2)被害人酉○○於警詢時之陳述(同上偵查卷第24頁至第25│││││幣(下同)2千餘元,得手後逃逸。嗣癸○○於99年5月│頁)。│││││16日,向已掌握其指紋鑑定之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5月17日刑紋字第00000000│││││隊員警坦承上情。│92號鑑定書1份(同上偵查卷第63頁至第64頁)。││││││(4)被告所有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1紙、機車照片1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71頁││││││、第82頁)。││││││(5)扣案之扳手3支及照片2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83頁)。││││││(6)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4│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4月17日凌晨4時│(四)犯罪事實欄(一)(4)之證據(99年度偵字第3595號偵│刑法第321條│癸○○犯攜帶兇器於夜間│││許之夜間,至苗栗縣苗栗市○○路○○○號丁○○經營之「│查卷部分):│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永成車業」兼住家,持在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鐵製扳手│(1)被告癸○○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同上偵查卷第18│、第3款之加│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3支,撬開側門鐵捲門後,侵入屋內,竊取筆記型電腦1│頁至第23頁)。│重竊盜罪。│鐵製扳手參支均沒收。│││台、現金約700元及行動電話1支,得手後逃逸。嗣 郭俊 │(2)被害人丁○○於警詢時之陳述(同上偵查卷第32頁至第33│││││佑在警方尚未發覺前,於99年5月16日,在苗栗縣警察局│頁)。│││││苗栗分局偵查隊員警詢問他案時,主動向警方供出上情而│(3)被告癸○○指認現場照片1張(同上偵查卷第74頁)。│││││自首。│(4)被告所有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1紙、機車照片1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71頁││││││、第82頁)。││││││(5)扣案之扳手3支及照片2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83頁)。││││││(6)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5│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4月20日凌晨3時│(五)犯罪事實欄(一)(5)之證據(99年度偵字第3595號偵│刑法第321條│癸○○犯攜帶兇器於夜間│││許之夜間,至苗栗縣苗栗市○○路○○○號申○○經營之「│查卷部分):│第2項、第1│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順得機車行」兼住家,持在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鐵製扳│(1)被告癸○○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同上偵查卷第18│項第1款、第│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手3支,撬開鐵門後,侵入屋內,經翻箱倒櫃搜尋財物,│頁至第23頁)。│3款之加重竊│案之鐵製扳手參支均沒收│││因店內無值錢財物致未得手後逃逸。嗣癸○○在警方尚未│(2)被害人申○○於警詢時之陳述(同上偵查卷第40頁至第41│盜未遂罪。│。│││發覺前,於99年5月16日,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頁)。│││││隊員警詢問他案時,主動向警方供出上情而自首。│(3)被告癸○○指認現場照片1張(同上偵查卷第77頁)。││││││(4)被告所有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1紙、機車照片1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71頁││││││、第82頁)。││││││(5)扣案之扳手3支及照片2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83頁)。││││││(6)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6│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4月21日凌晨5時│(六)犯罪事實欄(一)(6)之證據(99年度偵字第3595號偵│刑法第321條│癸○○犯攜帶兇器於夜間│││許之夜間,至苗栗縣苗栗市○○路○○○號午○○經營之「│查卷部分):│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立安機車行」兼住家,持在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鐵製扳│(1)被告癸○○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同上偵查卷第18│、第3款之加│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手3支,撬開大門後,侵入屋內,竊取現金約6千餘元,│頁至第23頁)。│重竊盜罪。│鐵製扳手參支均沒收。│││得手後逃逸。嗣癸○○於99年5月16日,向已掌握其被行│(2)被害人午○○於警詢時之陳述(同上偵查卷第55頁至第56│││││竊現場監視器錄影之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隊員警坦│頁)。│││││承上情。│(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2張(同上偵查卷第67頁)。││││││(4)被告癸○○指認現場照片2張(同上偵查卷第81頁)。││││││(5)被告所有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1紙、機車照片1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71頁││││││、第82頁)。││││││(6)扣案之扳手3支及照片2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83頁)。││││││(7)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7│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4月24日凌晨4時│(七)犯罪事實欄(一)(7)之證據(99年度偵字第3595號偵│刑法第321條│癸○○犯攜帶兇器於夜間│││許之夜間,至苗栗縣苗栗市○○路○○○號寅○○經營之「│查卷部分):│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冠榮機車行」兼住家,持在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鐵製扳│(1)被告癸○○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同上偵查卷第18│、第3款之加│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手3支,打開鐵捲門小門後,侵入店內,竊取現金3萬餘│頁至第23頁)。│重竊盜罪。│鐵製扳手參支均沒收。│││元、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女用棕色小皮包1│(2)被害人寅○○於警詢時之陳述(同上偵查卷第30頁至第31│││││只及收銀機1台,得手後逃逸。嗣癸○○在警方尚未發覺│頁)。│││││前,於99年5月16日,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隊員│(3)被告癸○○指認現場照片1張(同上偵查卷第74頁)。│││││警詢問他案時,主動向警方供出上情而自首。│(4)被告所有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1紙、機車照片1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71頁││││││、第82頁)。││││││(5)扣案之扳手3支及照片2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83頁)。││││││(6)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8│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4月30日上午6時│(八)犯罪事實欄(一)(8)之證據(99年度偵字第3595號偵│①刑法第321│癸○○犯侵入住宅罪,累│││30分許,至苗栗縣苗栗市福興里20鄰嘉福25號戌○○經│查卷部分):│條第1項第2│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營之「昌泰機車行」兼住家,持在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1)被告癸○○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同上偵查卷第18│款、第3款之│案之鐵製扳手參支均沒收│││鐵製扳手3支,撬壞大門鐵捲門後,侵入屋內,竊取現金│頁至第23頁)。│加重竊盜罪。│。又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2千餘元,得手後逃逸。嗣癸○○在警方尚未發覺前,於│(2)被害人戌○○於警詢時之陳述(同上偵查卷第34頁至第35││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99年5月16日,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隊員警詢問│頁)。│②刑法第306│刑陸月;上開扣案之鐵製│││他案時,主動向警方供出上情而自首。│(3)被告癸○○指認現場照片1張(同上偵查卷第75頁)。│條第1項之侵│扳手參支均沒收。││││(4)被告所有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籍查詢-基本資│入住居罪。│││││料詳細畫面1紙、機車照片1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71頁││││││、第82頁)。││││││(5)扣案之扳手3支及照片2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83頁)。││││││(6)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9│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5月2日凌晨3時│(九)犯罪事實欄(一)(9)之證據(99年度偵字第3595號偵│刑法第321條│癸○○犯攜帶兇器於夜間│││30分許之夜間,至苗栗縣苗栗市○○路○○○號巳○○經營│查卷部分):│第1項第1款│侵入詐宅竊盜罪,累犯,│││之「煌龍機車行」兼住家,持在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鐵│(1)被告癸○○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同上偵查卷第18│、第3款之加│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製扳手3支,撬開大門鐵捲門後,侵入屋內,竊取電腦及│頁至第23頁)。│重竊盜罪。│鐵製扳手參支均沒收。│││液晶螢幕各1台、隨身碟1個、存錢筒1個、現金3萬餘│(2)被害人巳○○於警詢時之陳述(同上偵查卷第36頁至第37│││││元,得手後逃逸。嗣癸○○在警方尚未發覺前,於99年5│頁)。│││││月16日,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隊員警詢問他案時│(3)被告癸○○指認現場照片2張(同上偵查卷第75頁、第76│││││,主動向警方供出上情而自首。│頁)。││││││(4)被告所有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1紙、機車照片1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71頁││││││、第82頁)。││││││(5)扣案之扳手3支及照片2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83頁)。││││││(6)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0│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5月7日凌晨3時│(十)犯罪事實欄(一)(10)之證據(99年度偵字第3595號偵│刑法第354條│癸○○犯毀損他人物品罪│││10分許之夜間,至苗栗縣苗栗市○○街○○○號乙○○經營│查卷部分):│毀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之「順興機車行」兼住家,持在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鐵│(1)被告癸○○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同上偵查卷第18││;扣案之鐵製扳手參支均│││製扳手3支,先破壞鐵門鎖,足生損害於乙○○,欲侵入│頁至第23頁)。││沒收。│││屋內,惟因有另一道鎖無法破解,致未能進入屋內而罷手│(2)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陳述(同上偵查卷第36頁至第37│││││逃逸。嗣癸○○於99年5月16日,向已掌握其被行竊現場│頁)。│││││監視器錄影之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隊員警坦承上情│(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4張(同上偵查卷第68頁)。│││││。│(4)被告癸○○指認現場照片1張(同上偵查卷第77頁)。││││││(5)被告所有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1紙、機車照片1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71頁││││││、第82頁)。││││││(6)扣案之扳手3支及照片2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83頁)。││││││(7)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1│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5月8日凌晨3時│(十一)犯罪事實欄(一)(11)之證據(99年度偵字第3595號│刑法第321條│癸○○犯攜帶兇器毀壞門│││50分許之夜間,至苗栗縣苗栗市○○路○○○號辛○○經營│偵查卷部分):│第1項第2款│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無人居住之「都可COCO飲料店」,持在在客觀上足供兇器│(1)被告癸○○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同上偵查卷第18│、第3款之加│徒刑陸月;扣案之鐵製扳│││使用之鐵製扳手3支,撬壞大門鎖後,侵入店內,竊取現│頁至第23頁)。│重竊盜罪。│手參支均沒收。│││金5元,得手後逃逸。嗣癸○○在警方尚未發覺前,於│(2)被害人辛○○於警詢時之陳述(同上偵查卷第44頁至第45│││││99年5月16日,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隊員警詢問│頁)。│││││他案時,主動向警方供出上情而自首。│(3)被告癸○○指認現場照片1張(同上偵查卷第78頁)。││││││(4)被告所有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1紙、機車照片1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71頁││││││、第82頁)。││││││(5)扣案之扳手3支及照片2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83頁)。││││││(6)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2│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5月初某日凌晨5│(十二)犯罪事實欄(一)(12)之證據(99年度偵字第3595號│刑法第321條│癸○○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時許之夜間,至苗栗縣苗栗市○○路○○○號卯○○經營之│偵查卷部分):│第1項第1款│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永興商店」兼住家,持在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鐵製扳│(1)被告癸○○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同上偵查卷第18│、第2款、第│,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手3支,敲破大門鋁門玻璃後,侵入屋內,竊取行動電話│頁至第23頁)。│3款之加重竊│;扣案之鐵製扳手參支均│││1支、現金3萬餘元、電話卡10餘張及私章3顆,得手後│(2)被害人卯○○於警詢時之陳述(同上偵查卷第38頁至第39│盜罪。│沒收。│││逃逸。嗣癸○○在警方尚未發覺前,於99年5月16日,在│頁)。│││││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隊員警詢問他案時,主動向警│(3)被告癸○○指認現場照片1張(同上偵查卷第76頁)。│││││方供出上情而自首。│(4)被告所有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1紙、機車照片1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71頁││││││、第82頁)。││││││(5)扣案之扳手3支及照片2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83頁)。││││││(6)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3│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5月13日凌晨2時│(十三)犯罪事實欄(一)(13)之證據(99年度偵字第3595號│刑法第321條│癸○○犯攜帶兇器竊盜罪│││36分許之夜間,至苗栗縣苗栗市○○路○○號「苗栗縣立圖│偵查卷部分):│第1項第3款│,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書館」前,持在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鐵製扳手3支,撬│(1)被告癸○○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同上偵查卷第18│之加重竊盜罪│;扣案之鐵製扳手參支均│││開圖書販賣機及兌幣箱,竊取苗栗縣政府管理員子○○所│頁至第23頁)。│。│沒收。│││保管之現金2950元,得手後逃逸。嗣癸○○於99年5月│(2)被害人子○○於警詢時之陳述(同上偵查卷第46頁至第47│││││16日,向已掌握其被行竊現場監視器錄影之苗栗縣警察局│頁)。│││││苗栗分局偵查隊員警坦承上情。│(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2張(同上偵查卷第69頁)。││││││(4)被告癸○○指認現場照片2張(同上偵查卷第78頁、第79││││││頁)。││││││(5)被告所有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1紙、機車照片1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71頁││││││、第82頁)。││││││(6)扣案之扳手3支及照片2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83頁)。││││││(7)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4│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5月15日凌晨3時│(十四)犯罪事實欄(一)(14)之證據(99年度偵字第3595號│刑法第321條│癸○○犯攜帶兇器竊盜罪│││58分許之夜間,至苗栗縣○○鄉○○路○○○號庚○○經營│偵查卷部分):│第1項第3款│,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之「都可COCO飲料店」(無人居住),持在客觀上足供兇│(1)被告癸○○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同上偵查卷第18│之加重竊盜罪│;扣案之鐵製扳手參支均│││器使用之鐵製扳手3支,撬開大門鎖後,侵入店內,竊取│頁至第23頁)。│。│沒收。│││華碩牌電腦液晶螢幕播放器1台及飲料兌換卷5張,得手│(2)被害人庚○○於警詢時之陳述(同上偵查卷第51頁至第52│││││後逃逸。嗣癸○○於99年5月16日,向已掌握其被行竊現│頁)。│││││場監視器錄影之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隊員警坦承上│(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4張(同上偵查卷第70頁)。│││││情。│(4)被告癸○○指認現場照片1張(同上偵查卷第80頁)。││││││(5)被告所有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1紙、機車照片1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71頁││││││、第82頁)。││││││(6)扣案之扳手3支及照片2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83頁)。││││││(7)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5│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5月15日凌晨4時│(十五)犯罪事實欄(一)(15)之證據(99年度偵字第3595號│刑法第321條│癸○○犯攜帶兇器毀壞門│││許之夜間,至苗栗縣○○鄉○○路○○○號丑○○經營之「│偵查卷部分):│第1項第1款│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和興機車行」兼住家,持在可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鐵製扳│(1)被告癸○○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同上偵查卷第18│、第2款、第│,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手3支,破壞大門並敲破鋁門玻璃後,侵入屋內,竊取汽│頁至第23頁)。│3款之加重竊│;扣案之鐵製扳手參支均│││車鑰匙2支及扳手2支,得手後逃逸。嗣癸○○在警方尚│(2)被害人庚○○於警詢時之陳述(同上偵查卷第49頁至第50│盜罪。│沒收。│││未發覺前,於99年5月16日,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頁)。│││││查隊員警詢問他案時,主動向警方供出上情而自首。│(3)被告癸○○指認現場照片1張(同上偵查卷第79頁)。││││││(4)被告所有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1紙、機車照片1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71頁││││││、第82頁)。││││││(5)扣案之扳手3支及照片2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83頁)。││││││(6)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6│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5月16日上午6時│(十六)犯罪事實欄(一)(16)之證據(99年度偵字第3595號│①刑法第321│癸○○犯侵入住宅罪,累│││許,至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街○○○號壬○○經│偵查卷部分):│條第1項第2│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營之「亮麗專業乾洗店」兼住家,持在客觀上足供兇器使│(1)被告癸○○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同上偵查卷第18│款、第3款之│案之鐵製扳手參支均沒收│││用之鐵製扳手3支,撬壞1樓鐵捲門後,侵入屋內,竊取│頁至第23頁)。│加重竊盜罪。│。又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現金約1萬2千餘元,得手後逃逸。嗣癸○○在警方尚未│(2)被害人壬○○於警詢時之陳述(同上偵查卷第53頁至第54││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發覺前,於99年5月16日,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頁)。│②刑法第306│刑陸月;上開扣案之鐵製│││隊員警詢問他案時,主動向警方供出上情而自首。│(3)被告癸○○指認現場照片2張(同上偵查卷第80頁、第81│條第1項之侵│扳手參支均沒收。││││頁)。│入住居罪│││││(4)被告所有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1紙、機車照片1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71頁││││││、第82頁)。││││││(5)扣案之扳手3支及照片2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83頁)。││││││(6)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7│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7月7日下午6時│(十七)犯罪事實欄(一)(17)之證據(99年度偵字第3995號│刑法第321條│癸○○犯攜帶兇器毀壞門│││許,至苗栗縣苗栗市○○路○○○號未○○住處,持在客觀│偵查卷部分):│第2項、第1│扇竊盜未遂罪,累犯,處│││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鐵製不詳工具(未扣案),撬壞後門門│(1)被告癸○○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同上偵查卷第17│項第2款、第│有期徒刑陸月。│││鎖後,侵入屋內,經翻箱倒櫃尚未竊得財物時,適屋主蔣│頁至第22頁、第68頁至第69頁)。│3款之加重竊││││ 欽宏 返家撞見,始急忙離去而未得手,然癸○○在離去時│(2)被害人未○○於警詢時之陳述(同上偵查卷第23頁至第24│盜未遂罪。││││,為屋主之女記下其所騎乘機車車號0000000號,提供│頁)。│││││給警方,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隊員警,遂通知郭俊│(3)被告癸○○指認現場照片1張、竊盜現場照片10張(同上│││││佑於99年7月11日到分局接受調查,癸○○則向警方坦承│偵查卷第44頁、第48頁至52頁)。│││││上情。│(4)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8│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7月9日晚上10時│(十八)犯罪事實欄(一)(18)之證據(99年度偵字第3995號│刑法第321條│癸○○犯攜帶兇器毀壞門│││許之夜間,至苗栗縣苗栗市○○路○○號丙○○經營無人居│偵查卷部分):│第1項第2款│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住建築物「愛梓托兒所」,持在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鐵│(1)被告癸○○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同上偵查卷第17│、第3款之加│徒刑陸月。│││製一字型起子(未扣案),敲破辦公室門窗後,侵入托兒│頁至第22頁、第68頁至第69頁)。│重竊盜罪。││││所內,竊取現金約1386元、讀卡機及4G記憶卡1個,得手│(2)被害人丙○○於警詢時之陳述(同上偵查卷第25頁至第26│││││後逃逸。嗣癸○○在警方尚未發覺前,於99年7月11日,│頁)。│││││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隊員警詢問他案時,主動向│(3)被告癸○○指認現場照片1張、被告所穿鞋子及鞋印照片│││││警方供出上情而自首。│2張(同上偵查卷第44頁、第47頁)。││││││(4)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9│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7月10日晚上11時│(十九)犯罪事實欄(一)(19)之證據(99年度偵字第3995號│刑法第321條│癸○○犯攜帶兇器毀壞安│││許之夜間,至苗栗縣苗栗市○○路○○○巷○○弄○號甲○○│偵查卷部分):│第2項、第1│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住處,持在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鐵製一字型起子(未扣│(1)被告癸○○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同上偵查卷第17│項第1款、第│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案),敲破窗戶後,侵入屋內竊取財物,因無值錢財物而│頁至第22頁、第68頁至第69頁)。│2款、第3款│徒刑伍月。│││未得手後離去。嗣癸○○在警方尚未發覺前,於99年7月│(2)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陳述(同上偵查卷第27頁至第28│之加重竊盜未││││11日,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隊員警詢問他案時,│頁)。│遂罪。││││主動向警方供出上情而自首,警方根據癸○○之自首,至│(3)被告癸○○指認現場照片2張、被告所穿鞋子及鞋印照片│││││現場採集指紋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發│4張(同上偵查卷第42頁、第45頁至第46頁)。│││││現確與癸○○之左環指、左中指之指紋相符。│(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8月3日刑紋字第00000000││││││39號鑑定書1份(同上偵查卷第75頁至第76頁)。││││││(5)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20│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7月10日晚上11│(二十)犯罪事實欄(一)(20)之證據(99年度偵字第3995號│刑法第321條│癸○○犯攜帶兇器毀壞安│││時許之夜間,至苗栗縣苗栗市○○路○○○巷○○號楊碧珠住│偵查卷部分):│第1項第1款│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處,持在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鐵製一字型起子(未扣案│(1)被告癸○○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同上偵查卷第17│、第2款、第│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敲破氣窗後,侵入屋內,竊取東元電視機32吋1台、│頁至第22頁、第68頁至第69頁)。│3款之加重竊│陸月。│││DVD主機1台、電子辭典1台、4G隨身碟、現金(零錢)│(2)被害人楊碧珠於警詢時之陳述(同上偵查卷第29頁至第30│盜罪。││││1百多元,得手後逃逸。嗣癸○○在警方尚未發覺前,於│頁)。│││││99年7月11日,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隊員警詢問│(3)被告癸○○指認現場照片2張(同上偵查卷第43頁)。│││││他案時,主動向警方供出上情而自首,警方根據癸○○之│(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7月30日刑紋字第00000000│││││自首,至現場採集指紋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76號鑑定書1份(同上偵查卷第72頁至第74頁)。│││││結果,發現確與癸○○之左環指之指紋相符。│(5)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21│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7月16日凌晨3時│(二十一)犯罪事實欄(一)(21)之證據(99年度偵字第4607│刑法第320條│癸○○犯竊盜罪,累犯,│││許之夜間,至苗栗縣苗栗市○○路○○○號前,以自備鑰匙│號偵查卷部分):│第1項之普通│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1支,竊取 湛運金 所有交由其子辰○○使用之車號0000│(1)被告癸○○於偵、審中之自白(同上偵查卷第50頁至第51│竊盜罪。│自備鑰匙壹支沒收。│││821號重型機車,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嗣苗栗縣警察局│頁)。│││││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員警 古家榮 ,接獲辰○○報案後,於│(2)被害人辰○○於警詢時之陳述,及領回車輛時所出具之贓│││││99年7月17日凌晨4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路與建功│物認領保管單1紙(同上偵查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25頁│││││街口,親眼目睹癸○○騎乘該輛贓車經過,欲上前加以攔│)。│││││檢時,癸○○騎車加速逃逸,並將該輛贓車棄置在苗栗縣│(3)證人 何維錦 於警詢時之證述(同上偵查卷第21頁至第23頁│││││苗栗市火車站前,經警於99年7月17日晚上8時許,尋獲│)。│││││該輛贓車(已由辰○○領回),並循線查獲癸○○,郭俊│(4)警員製作之職務報告1紙(參見同上偵查卷第14頁)。│││││佑則向警方坦承係利用附表編號22所示扣案之自備鑰匙1│(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參見同上偵查卷第26頁)。│││││支竊車。│(6)路口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4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31頁至││││││第32頁)。││││││(7)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22│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7月20日凌晨2時│(二十二)犯罪事實欄(一)(22)之證據(99年度偵字第4032│刑法第320條│癸○○犯竊盜罪,累犯,│││許之夜間,至苗栗縣苗栗市○○里○○街○○號前,持上開│號偵查卷部分):│第1項之普通│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自備鑰匙1支,竊取己○○所有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1)被告癸○○於偵、審中之自白(同上偵查卷第21頁至第24│竊盜罪。│自備鑰匙壹支沒收。│││車,得手後向不知情之何維錦借得車號0000000號重型│頁、第61頁至第62頁、第67頁)。│││││機車車牌0面,懸掛在上開贓車後面,供己代步使用。嗣│(2)被害人己○○於警詢時之陳述,及領回車輛時所出具之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巡邏員警,於99年7月│物認領保管單1紙(同上偵查卷第25頁至第26頁、第30頁│││││22日晚上11時40分許,在苗栗縣苗栗市○○路○號前,見│)。│││││癸○○亂鳴喇叭,欲上前加以攔檢,癸○○見狀逆向行駛│(3)警員製作之職務報告1紙(參見同上偵查卷第18頁)。│││││,在苗栗縣苗栗市○○路與為公路口,為警逮捕,警方除│(4)現場及機車、鑰匙照片共5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37頁至│││││查獲上情外,並扣得癸○○所有行竊用之鑰匙1支。│第39頁)。││││││(5)苗栗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苗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1紙(參見同上偵查卷第40頁至第41頁)││││││。││││││(6)扣案之自備鑰匙1支。││││││(7)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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