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7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710號聲請人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湯雄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7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申報期間││││││(新台幣)│││├──┼────────┼──────┼──────┼─────┼─────┼────┤│001│忠欣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2年6月1日│21,525元│CD0000000│4個月│││ 邵作俊 │信維分行│││││├──┼────────┼──────┼──────┼─────┼─────┼────┤│02│騰普科技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102年6月1日│124,488元│AB0000000│4個月│││ 黃舜 │信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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