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16號聲請人 陳少庠 即 丁彗淳 (原名 丁珮玲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涂菀君┌─────────────────────────────────────────────┐│股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傑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