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9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王薇婷 債務人 張民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394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518,128元│95年4月27日│18.25%│自民國95年5月28日起至││││││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002│96,291元│95年3月29日│20%│自民國9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9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多以6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