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57號聲請人 蘇進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祖父 蘇抽 於日據時期戶口簿冊登載於昭和13年(即民國27年)11月5日行衛不明(即行方不明),而蘇抽共有二名子女即聲請人之父親 蘇肚 (已於58年7月9日死亡)及第三人林 陳綉鳳 ,為辦理蘇抽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繼承登記,爰聲請為失蹤人之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死亡宣告須失蹤人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即失蹤人究生存抑死亡均不克證明,始足當之,倘綜合一切證據觀察結果,可認失蹤人確已死亡,僅因死亡時間無法確認,而聲請死亡宣告,自不應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祖父蘇抽於日據時期戶口簿冊登載於昭和13年(即民國27年)11月5日行衛不明(即行方不明)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日據時期戶口簿冊影本為證,惟依臺南市永康戶政事務所102年7月23日南市永康戶字第1020091450號函檢送之戶籍資料中,蘇抽之配偶 蘇許 切除戶謄本上配偶欄已記載「蘇抽(歿)」,經本院再向該所函詢後,該所以102年8月23日南市永康戶字第1020104497號函覆:「經查蘇抽於日據時期載明為行衛不明時設籍於臺南市七股區,又光復後初次設籍資料中蘇肚與 蘇許切 、陳綉鳳同戶時,該戶戶籍資料記載蘇抽為歿時亦設籍於該轄區」等語,並有該所檢送註記有「蘇抽(殁)」(共三處)之戶籍登記申請書影本在卷可稽,核與證人 朱桂綺 證稱:「我們有問過 林陳綉鳳 ,林陳綉鳳說蘇抽之前在永康牽牛,後來死了」等語之情節相符,是縱蘇抽於日據時期之戶口簿冊曾登載昭和13年(即民國27年)11月5日行方不明,惟嗣後於35年10月1日初次設籍時已有死亡之記載,實與死亡宣告所指失蹤人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有別,是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