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小調字第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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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7年度彰小調字第21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45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彰小調字第211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陸萬元正。
  給付方式:被告當場給付貳仟元,餘額被告願自98年1月起
  ,按月於每月之15日前給付壹仟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
  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志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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