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213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沈毓秋
被告 詹德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668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