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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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82號原告甲○○
送達代收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45,920元(計算式︰34
9之1地號部分,土地公告現值65,000元/平方公尺×63平方公尺×1/3=1,365,000元,142地號部分,土地公告現值15,500元/平方公尺×82.64平方公尺=1,280,920,合計2,645,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