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1562號),本院就被告違反電業法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共同連續改變電度表之構造使其失效不準而竊電,累犯,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部分,除補充乙○○係與甲○○共同基於使電表計量失效不準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94年12月中旬某日起,至95年6月間某日止,連續4次由乙○○委由甲○○持尖嘴鉗等工具,擅自將電表計量器指針指數倒撥凌亂,而使電表計量失效不準,且員警於查扣共犯甲○○時,在其機車置物箱內,查扣共犯甲○○所有,供其犯或預備犯竊電罪所使用之如附表所示工具,及乙○○事後已將竊電所得之不當利益新臺幣(下同)34,722元清償;證據部分,除補充臺灣電力公司95年10月26日收據1紙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
2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刑法第56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係依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揆諸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四、就被告被訴違反刑法第138條毀壞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文書罪嫌部分,經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上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電業法第106條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六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
附表:
1、螺絲起子9支。
2、尖嘴鉗3支。
3、老虎鉗2支。
4、6角扳手1支。
5、頭罩式照明燈1個。
6、自制開鎖器2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