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46號原告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莊水波 、 莊簡金英 、 蕭憲章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70,1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3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48,812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