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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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6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月29日犯竊盜罪,由本院於96年4月29日以96年度簡字第255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093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之罪,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