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於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不予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槍砲彈刀條例持有槍砲│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 金新台 │有期徒刑10月│││幣20萬元││├───────────┼─────────────┼────────────┤│犯罪日期│94.1月上旬某日至94.09.04│94.09.0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4年偵字第14224號│94年偵字第1422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5年上訴字第393號│95年上訴字第393號││實├─────────┼─────────────┼────────────┤│審│判決日期│95.05.04│95.05.04│├─┼─────────┼─────────────┼────────────┤│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5年台上字第3770號│95年上訴字第39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7.13│95.05.04│├─┴─────────┼─────────────┼────────────┤│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刑法第305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5月││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不得減刑,與編號2為數罪併││││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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