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乙○○
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96年度上訴字第1884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利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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