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民國55年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妨害自由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二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本院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次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強盜│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5│有期徒刑2年8月││││年│││├───────────┼──────────┼──────────┼──────────┤│犯罪日期│85.07.15至85.07.18│85.01.06至85.01.1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8年偵字第3536號│85年偵字第198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1年度上訴字第112號│87年重上更三字第51號│││實├─────────┼──────────┼──────────┼──────────┤│審│判決日期│91.03.26│88.02.10││├─┼─────────┼──────────┼──────────┼──────────┤│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1年度上訴字第112號│88年台上字第315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1.04.12│988.06.17││├─┴─────────┼──────────┼──────────┼──────────┤│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302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5│有期徒刑1年4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年││││││││├───────────┼──────────┼──────────┼──────────┤│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