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2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2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2435號抗告人乙○○聲請人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票字第22435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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