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0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文禎 律師
黃如流 律師 黃小舫 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李昆南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