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399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及同法第33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經本院通緝到案,認被告甲○○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6年10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甲○○之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為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執行,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97年1月1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蔡書瑜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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