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埔刑簡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埔刑簡字第17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崑明上列被告石崑明因101年度埔刑簡字第172號恐嚇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