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72號原告豐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饒雪華 訴訟代理人 張順豪 律師
郭怡均 律師被告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請依下述事項辦理:
一、原告與被告分別於民國109年8月13日及8月17日到院閱卷,請就彭信蒼建築師事務所109年7月29日函文及附件、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09年8月5日函文及附件具狀表示意見。
二、請被告就原告109年5月26日及7月9日等書狀提出原證46至68之形式上真正表示是否爭執?如爭執,具體理由為何?
三、原告起訴迄今,就本件除記載原告依約可向被告請求工程款為1,532萬9,884元之90%即1,379萬6,896元,被告已給付原告工程款1,181萬4,606元,被告尚有198萬2,290元未給付等情未予變更外,其餘所載(或請求)系爭工程之追加數量、追減數量及新增工程數量等工程款,暨被告委任原告代為尋工並先行墊付點工資之數額,均一再變更。請原告最後具體確認本件系爭工程之追加數量、追減數量及新增工程數量等工程款數額,暨被告委任原告代為尋工並先行墊付點工資之數額分別為何?本件最後請求被告給付之數額為何(含計算式)?
四、兩造就本件有無更為調查證據?如有,請一併具狀聲明。
五、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14日內具狀說明;如逾期具狀者,請提出書狀說明理由,若均未置理,本院將認有意圖延滯訴訟。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