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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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家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家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家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自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及所示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而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及所示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依前揭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在案,有數罪併罰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應認於法並無不合。茲聲請人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為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18次之犯行,及附表編號4所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3次之犯行,各均非屬偶發性之行為,所犯各罪侵害之法益、罪質亦各具相同性,且時間相近,衡量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8罪所處之刑,經該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2所示6罪所處之刑,經該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3所示4罪所處之刑,經該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3罪所處之刑,經該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等一切情狀,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8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6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4罪)經該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經該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經該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犯罪日期①108年5月6日②108年5月21日③108年6月11日④108年6月17日⑤108年7月2日⑥108年7月9日⑦108年7月16日⑧108年8月4日①108年9月1日②108年9月14日③108年9月28日④108年10月12日⑤108年8月17日⑥108年11月30日①108年4月1日②108年4月15日③108年6月4日④108年6月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149、2150、2183、2244、2363、2387、2424、2578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08、219、274、275、276、372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4、105、106、1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207號109年度簡字第784號109年度易字第360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29日109年3月31日109年5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8年12月23日109年5月15日109年8月11日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共3罪)--經該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犯罪日期①108年5月22日②108年5月23日③108年5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980、12981、18011、19127號、109年度偵字第29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50號109年度訴字第873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案號同上--確定日期10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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