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6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宏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宏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宏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矚上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9年8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197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邱瓊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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