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訴訟代理人 張道瑩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佰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並陳明請求事項究為清償票款或清償借款,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靜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