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鑑餘淨重零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六五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被告甲○○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處分不起訴確定,其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鑑餘淨重○.四五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點六六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顆粒乙包,顆粒中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鑑餘淨重共○.四五公克,此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年十月二日北市鑑毒字第四一三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係違禁物,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