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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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二八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乙包(驗餘淨重0‧0六公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甚明。經查,本案扣案之顆粒乙包,經檢驗結果,確係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六公克),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年十一月六日北立鑑毒字第五九三鑑驗通知書乙紙附卷可稽,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法裁定如主文。另分別鑑析用罄之安非他命0‧0一公克已不復存在,爰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