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63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5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書記官劉文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