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8號原告屏東縣里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文雪 律師被告里農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文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