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原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岳霖選任辯護人劉彥呈律師(法扶律師)具保人 呂玉婷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呂玉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於民國110年11月9日經本院命被告於提出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交保,嗣於同日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即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憑。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為偕同被告到庭,嗣被告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押等情,則有傳票回證、拘提報告、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蔣彥威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