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嘉祥被告邱盈賓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0410、17319號、109年度偵緝字第441、442、443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文林嘉祥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定明文。
二、查被告邱盈賓所涉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林嘉祥於民國109年2月25日繳納後釋放被告,有桃園地檢署點名單、訊問筆錄、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為憑(見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42號卷第5至13頁)。詎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111年6月17日到庭行審理程序,同時通知具保人林嘉祥應督促被告到庭,然被告並未到庭,而上開期間被告無在監所之紀錄,且經警至被告住所實施拘提,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11年6月17日刑事報到單及審判筆錄、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查。此外,於本院裁定時,被告、具保人均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住所亦未更動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呂宜臻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