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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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0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禎冠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 國禎 債務人 鍾國禎 債務人 鍾鄭 秋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肆仟元及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禎冠工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18日邀其餘相對人鍾國禎、 鍾鄭秋香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
1.320萬元,現貸餘額239萬4仟元整,借款期間自102年10月18日起至108年10月17日止,利息按年率3.235%計付,自民國103年10月起至108年10月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2.80萬元,現貸餘額59萬8仟5佰元整,借款期間自102年10月18日起至108年10月17日止,利息按年率3.235%計付,自民國103年10月起至108年10月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禎冠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每月17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4年01月1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契約書中第七、八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鍾國禎、鍾鄭秋香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10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禎冠工業有│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235│││239400│限公司、鍾│1月17日起│││││0元│國禎、鍾鄭│││││││秋香││││├──┼───┼─────┼──────┼──────┼───────┤│002│新臺幣│禎冠工業有│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235│││598500│限公司、鍾│1月17日起│││││元│國禎、鍾鄭│││││││秋香││││└──┴───┴─────┴──────┴──────┴───────┘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禎冠工業有│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9400│限公司、鍾│1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國禎、鍾鄭│││百分之十,逾期││││秋香│││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禎冠工業有│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98500│限公司、鍾│1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國禎、鍾鄭│││百分之十,逾期││││秋香│││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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