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58號聲請人良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揆卯 訴訟代理人 黃娟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謝明達┌────────────────────────────────────────────────────┐│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林玟玲 │第一商業銀行 竹溪 分│99年8月31日│100,000元│YA0000000│││││行│││││├──┼─────────┼─────────┼───────┼─────────┼────────┼──┤│002│林玟玲│第一商業銀行 竹溪分 │99年9月5日│70,000元│AA0000000│││││行│││││├──┼─────────┼─────────┼───────┼─────────┼────────┼──┤│003│林玟玲│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99年10月5日│170,000元│YA0000000│││││行│││││├──┼─────────┼─────────┼───────┼─────────┼────────┼──┤│004│林玟玲│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99年11月5日│170,000元│YA0000000│││││行│││││├──┼─────────┼─────────┼───────┼─────────┼────────┼──┤│005│林玟玲│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99年12月5日│170,000元│YA0000000│││││行│││││├──┼─────────┼─────────┼───────┼─────────┼────────┼──┤│006│林玟玲│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100年1月5日│170,000元│YA0000000│││││行│││││├──┼─────────┼─────────┼───────┼─────────┼────────┼──┤│007│林玟玲│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100年2月5日│170,000元│YA0000000│││││行│││││├──┼─────────┼─────────┼───────┼─────────┼────────┼──┤│008│林玟玲│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100年3月5日│170,000元│YA0000000│││││行│││││├──┼─────────┼─────────┼───────┼─────────┼────────┼──┤│009│林玟玲│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100年4月5日│170,000元│YA0000000│││││行│││││├──┼─────────┼─────────┼───────┼─────────┼────────┼──┤│010│林玟玲│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100年5月5日│170,000元│YA0000000│││││行│││││├──┼─────────┼─────────┼───────┼─────────┼────────┼──┤│011│林玟玲│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100年6月5日│170,000元│YA0000000│││││行│││││├──┼─────────┼─────────┼───────┼─────────┼────────┼──┤│012│林玟玲│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100年7月5日│170,000元│YA0000000│││││行│││││├──┼─────────┼─────────┼───────┼─────────┼────────┼──┤│013│林玟玲│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100年8月5日│170,000元│Y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