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再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84號再審聲請人 詹招欽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6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之裁判及聲請再審之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姚勳昌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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