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7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德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陳建閣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相對人陳建閣所負之責任,究為「連帶」責任?抑為「一般保證人」責任?若為前者,請 陳明 依據為何?若為後者,請更正聲明(即聲明於執行相對人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無效果時,於保證責任範圍內負給負之責任)。
二、上開一、所示,相對人陳建閣所負責任若非「連帶」給付,屬於一般保證人責任,除具狀將聲明更正外,另應將督促程序費用之聲明,予以更正。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