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9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2005)延民初字第1429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91年1月17日結婚,後於95年4月21日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判決兩造離婚,業於00年0月00日生效,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等為憑。
三、查前開判決係以:「原、被告認識時間較短,即登記結婚,婚姻基礎較差,婚後由於雙方未有共同語言,性格不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為理由,而判決「准予原告甲○○與被告乙○○離婚。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其他訴訟費用人民幣1000元,由原告甲○○負擔。」在案,且該判決已確定,有前揭聲請人提出書證附卷可稽。經核上開判決理由,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從而,聲請人請求認可該民事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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