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暫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暫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暫字第17號抗告人 施宇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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