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08號聲請人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廖慶榮 訴訟代理人 吳孟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兆豐國際│兆豐國際│105年11月3日│28,702元│AA0000000│││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安和分行│安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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