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2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新臺幣127,567元利息之計算期間及利率。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2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新臺幣127,567元利息之計算期間及利率。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