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80號原告 周傳蘋 被告百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戚蕙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
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