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92號聲請人 黃麗仙 代理人 黃柏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0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蕭欣怡┌─────────────────────────────┐│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9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保德信證券│保德信第一證│00-0000000-0│1│2000│││投資信託股│券投資信託基││││││份有限公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