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4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秀祺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高錦萬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即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高秀祺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附表:
┌──┬─────────────────────────────┐│編號│請求撤銷之標的│││(苗栗縣○○鄉○○○段)│├──┼─────────────────────────────┤│1│496-3地號土地│├──┼─────────────────────────────┤│2│503-3地號土地│├──┼─────────────────────────────┤│3│505地號土地│├──┼─────────────────────────────┤│4│507地號土地│├──┼─────────────────────────────┤│5│525地號土地│├──┼─────────────────────────────┤│6│608地號土地│├──┼─────────────────────────────┤│7│496-5地號土地│├──┼─────────────────────────────┤│8│496-6地號土地│├──┼─────────────────────────────┤│9│607-3地號土地│├──┼─────────────────────────────┤│10│664-2地號土地│├──┼─────────────────────────────┤│11│672-1地號土地│├──┼─────────────────────────────┤│12│497地號土地│├──┼─────────────────────────────┤│13│498地號土地│├──┼─────────────────────────────┤│14│607地號土地│├──┼─────────────────────────────┤│15│464-1地號土地│├──┼─────────────────────────────┤│16│655地號土地│├──┼─────────────────────────────┤│17│664地號土地│├──┼─────────────────────────────┤│18│664-3地號土地│├──┼─────────────────────────────┤│19│496-1地號土地│├──┼─────────────────────────────┤│20│496-2地號土地│├──┼─────────────────────────────┤│21│496-4地號土地│├──┼─────────────────────────────┤│22│502-4地號土地│├──┼─────────────────────────────┤│23│506-1地號土地│├──┼─────────────────────────────┤│24│553地號土地│├──┼─────────────────────────────┤│25│670地號土地│├──┼─────────────────────────────┤│26│495地號土地│├──┼─────────────────────────────┤│27│1088地號土地│├──┼─────────────────────────────┤│28│1088-1地號土地│├──┼─────────────────────────────┤│29│1088-2地號土地│├──┼─────────────────────────────┤│30│1088-3地號土地│├──┼─────────────────────────────┤│31│1088-4地號土地│├──┼─────────────────────────────┤│32│672地號土地│├──┼─────────────────────────────┤│33│672-2地號土地│├──┼─────────────────────────────┤│34│1088-5地號土地│├──┼─────────────────────────────┤│35│495-1地號土地│├──┼─────────────────────────────┤│36│495-2地號土地│├──┼─────────────────────────────┤│37│500-1地號土地│├──┼─────────────────────────────┤│38│500-2地號土地│├──┼─────────────────────────────┤│39│501-1地號土地│├──┼─────────────────────────────┤│40│502-3地號土地│├──┼─────────────────────────────┤│41│502-6地號土地│├──┼─────────────────────────────┤│42│524地號土地│├──┼─────────────────────────────┤│43│668地號土地│├──┼─────────────────────────────┤│44│671地號土地│├──┼─────────────────────────────┤│45│1089地號土地│├──┼─────────────────────────────┤│46│1091-1地號土地│├──┼─────────────────────────────┤│47│499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