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850號抗告人 李安 法定代理人 楊美青
一、上列抗告人因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110年度司繼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