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1538號債權人藝術傳家堡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玉蒔 債務人 邱茂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茂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又督促程序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地法
院管轄,債權人繳費前應自行確認債務人現住所地是否位於臺中市,而屬本院管轄。如非本院管轄,應具狀撤回本件之聲請,並另向所屬管轄法院聲請。
㈡請提出債務人邱茂鴻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聲請狀當事人欄應記載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債務人應詳列其姓名、身份證字號、住居所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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