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62號聲請人 江靜茹 代理人 謝佳芸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惠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 官但育緗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元(聲請人之債權人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合計為4,59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聲請人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若無工作,並請說明無工作之原因。
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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