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小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小字第208號

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被告 張瑄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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