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8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陳睿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零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睿淵於民國99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2、3、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7年1月27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新臺幣(下同)1,559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23,009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58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2│37,488元│陳睿淵│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1月28日起│││├──┼─────┼─────┼──────┼──────┼────────┤│003│43,258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0.99│├──┼─────┼─────┼──────┼──────┼────────┤│004│78,017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4.99│├──┼─────┼─────┼──────┼──────┼────────┤│005│378,712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