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952號原告盛馨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為 被告 陳柏瑾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8年度審簡字第11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蔡學誼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